"市長因治污不力被約談”已成為新環保法執行的新常態。
水、大氣污染防治不力和環境監管不到位成為被約談的三大原因。據媒體公開報道,各市政府負責人在約談會上均“認錯”態度良好,紛紛表示“震驚和愧疚”、“檢討和歉意”,稱“將以此次約談為契機和警示,切實加強約談問題整改。”
陳吉寧履新環保部兩個月內,河北滄州、山東臨沂、河北承德及河南駐馬店4個城市的政府負責人先后被約談,節奏明顯提速。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環保部對3省(區)和7個城市政府實施約談。
3月29日,剛剛被公開約談的駐馬店市做出回應,對環保管理工作不力的4名主要干部處以降職處分,并關閉整頓不符合產業政策、存在環境污染問題企業。
3月20日,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環保部督查工作座談會上強調,2015年的環境執法督查要實現由“以查企業為主”轉變為“查督并舉、以督政府為主”,利用好通報、約談等方式,切實推動地方政府環保主體責任落實。
公開報道顯示,繼環保部直接約談地方政府后,省級環保部門約談地方政府的舉措也逐漸在全國推廣開來。
除了表態,被約談的地方政府將主要面臨兩個方面的壓力,一是環境整改,其方案要在15個工作日內報送環保部,并抄送省政府;二是環保約談公開,強大的輿論壓力有利于倒逼環境問題的解決。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說,環保約談想要獲得更好的效果,還需要地方黨委書記的參與。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說,僅靠行政部門行動起來還不夠,“第一,要約談書記;第二,由點到面進行整改,某省的某市違規,說明這個省里面的環境保護工作也有問題,所以還要約談分管環保的副省長和聯系環境保護的省委常委,第三,環保是‘老大難’,市里、縣里出了問題,省委書記和省長必須對環保部進行表態發言。”
近日,由于部分下屬企業或項目環保管理不到位、超標排放、違規排污等問題時有發生,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環保部約談。
據環保部華北環保督查中心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督查發現北京排水集團主要存在3大問題:一是部分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二是污泥處置存在環境隱患,三是對部分下屬企業進水濃度偏高問題關注不夠。
對此,北京排水集團負責人表示,將按照約談要求,形成問題防范機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約談效果顯著
如今,“環保約談”的字眼愈發頻繁地出現在公眾的視野當中,而“約談”也成為了環境監察部門解決環保問題最為及時有效的方式之一。
根據環保部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以來,全國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292件,罰款數額達23635.09萬元。同時,環保部已對10個城市實施約談,直接約談兩個地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協調區域環保督查中心約談長春、滄州、臨沂、承德、呂梁、資陽、無錫、馬鞍山等8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僅在華北環保督查中心管轄區域,被約談后,滄州市29名、駐馬店市7名、保定市3名、承德市18名,共57名相關主要負責人被批評、警告、免職。
其實,環保部門“約談”的做法并不是近年才興起的,而是已經持續了10年之久,只不過過去約談的對象多是問題企業。 2014年5月《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頒布后,約談的思路發生了變化。
《暫行辦法》明確,對于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環境保護部將對其進行約見,并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據媒體報道,湖南省衡陽市市長周海兵是第一個被約談的地方行政負責人。2014年9月15日,因為污水處理廠建設嚴重滯后,周海兵被華南環保督查中心首次約談。衡陽城區每天有十幾萬噸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排湘江,對下游城市飲水安全造成影響。
被約談期間,周海兵代表衡陽市政府,對衡陽市污染減排目標責任書中4個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展滯后問題表示檢討和歉意,并表示將以此次約談為契機和警示,全力以赴抓緊抓好污水處理廠建設,決不懈怠。
此外,河南省整體空氣質量欠佳,特別是鄭州市,今年5月份,在全國重點區域和74個城市中,鄭州市空氣質量排名倒數第二。而回溯1至4月份,鄭州市空氣質量始終徘徊在倒數后五名內。因此,2015年7月28日,鄭州也成為今年第一個被環保部約談的省會城市。
在約談之后,河南省預計今年財政投入9億元,爭取中央財政5億元,共計14億元支持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同時,將堅決禁止對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等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的審批。嚴格執行國家能耗、環保和安全等行業準入標準,對已建在建項目加快清理整頓,對新改擴建項目嚴格實施產能等量減量置換,并將置換產能列入淘汰名單監督落實。
河南省人大環資工委副主任馬恒心曾說道,“咱們在環境保護上欠的賬和面臨的問題太嚴重了,已經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了。被喊‘約談良’內心很不是滋味。把‘約談良’變成‘常態良’是每個廳局努力的方向。 ”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指出,環保約談的效果得益于將約談對象鎖定地方主要責任人,約談的對象更有針對性,能夠對癥下藥,因而取得了相當進展,解決了一些以往很難推進的環保治理難題,成為實際推動環保治理的模式。
健全機制仍是關鍵
誠然,環保約談已經成為一個執法利器,對環境的保護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成效顯著,但是與此同時,仍有很多人“喜中帶憂”。
有觀點質疑,被約談對象聞過即改那最好不過,但是如果人前一套、人后一套,或者面對凌厲的環保約談態勢,地方政府立時整治,但是約談風聲一過,又變本加厲地卷土重來。這樣的問題又該如何防治?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第二研究室主任周宏春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約談是一種形式,相當于一種提示,或是警告,其最終目的是讓各方自覺承擔環保責任,履行環保義務,而在約談過后仍需進一步進行嚴格監測、監管。
據悉,為有效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防止數據造假。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發布了 《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基本實現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各級各類監測數據系統互聯共享,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顯提升,監測與監管協同聯動,初步建成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使生態環境監測能力與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相適應。
除此之外,還有觀點認為,環保約談的效率再高,終究不過權宜之計,并非常規手段,足以應急,難言長效。而環保約談效率越高,也反襯出常態治理越不足。那么,要想將“約談良”變成“常態良”,對于常態化治理建設而言,又應該從哪些方面來進行整改?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境政策部主任葛察忠曾指出,環保督政約談制度是政府的“柔性”行政行為,對責任主體以誡勉和警示作用為主,但隨著 “區域限批”、“掛牌督辦”、“媒體披露”等“硬性”措施的跟進,環保督政約談的實效性逐步得到釋放。
葛察忠認為,被約談后各地政府多措并舉,階段性成果明顯,區域內的環境惡化得到一定遏制,環境質量短期內明顯改善。但隨著環保督政約談制度的深入推進,環保責任主體不清、配套的長效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也逐漸顯現。
“常態化治理建設的核心在于如何建立一個長效的機制,而機制的建立首先需要政府的行為規范。”周宏春說,政府需要發揮指揮棒的作用,加快從根本上轉變地方政府唯GDP論的政績觀。
對此,在約談衡陽市長時,華南環保督查中心主任岳建華就曾當面提醒,國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中明確了“三條紅線”,其中一條就是目標責任書項目必須完成。 “三條紅線”逾越任何一條,考核結果都為不通過。
此外,周宏春還指出,在政府發揮指揮棒作用的同時,公眾參與的作用也不可忽視,應該提高全民自覺參與環保的意識,讓違法行為“無空可鉆”。
為有效提高公眾參與環保的積極性,規范參與方式,2015年7月,環保部印發了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并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12369”環保舉報熱線、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同時,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