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財政部發布《防治大氣污染必須堵住資金流失漏洞——關于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檢查典型案例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公布對京津冀等9個省(區、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結果。從檢查結果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被挪用的情況較為突出。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副會長駱建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挪用專項資金關鍵是懲罰措施要跟上。但是,相對于大氣污染防治1.75萬億元的投資需求而言,這些畢竟是很小的部分,對于“大氣十條”的考核不會有太大影響。
多省市專項資金違規使用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又稱“大氣十條”),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規范,財政部監督檢查局于2016年5月組織部分專員辦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等9個省(區、市)2013~ 201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
本次檢查的9個省(區、市)共獲得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239.4億元,占比94.25%。檢查組實地檢查項目涉及中央專項資金80.72億元,檢查覆蓋面為34%。檢查共涉及資金分配管理部門和單位121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719個。安徽、天津、山西、河南等省市問題較為突出。
其中,安徽省10個縣(區)擴大開支范圍,2014~2015年在用于秸稈禁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人員經費及工作經費等2.19億元。同時,利辛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于與秸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
同時,檢查發現天津市環保局2015年在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425萬元用于黃標車淘汰工作中產生的交通、郵電、辦公等費用。
駱建華認為,一些地方政府財政投入不能完全用于污染防治,說明治理的力度大打折扣。駱建華進一步解釋,在資金投入方面,政府財政只是一部分,更多的是社會資本投入,財政投入占有量不大,因此個別地區的專項資金投入出現問題,對整個“大氣十條”的考核不會有太大影響。
為了加強專項資金管理,2015年8月,財政部、環保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的通知》,文件指出,各地應按照輕重緩急安排專項資金,優先保障國家確定的重點治理任務。
財政部將追回被挪用資金
《通報》指出,山西省太原市環境保護局及下屬分局為完成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進度,采取“以撥代支”方式向相關項目單位撥付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24679.03萬元。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姜克雋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撥代支”等于把錢撥出去了,但是并沒有花掉。專項資金必須在規定時間把錢用到位,一般情況下,錢沒有用完不僅會被相關部門收回去,而且還會因為資金落實不到位被批評。“(大氣污染防治)應該是比較缺錢的,地方提了(拿到)很多錢,最后沒有用掉,肯定是有問題。”姜克雋說。
針對此次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稱,將于近期采取措施推進工作,具體包括: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回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的補助資金,責令相關地區進行整改。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從制度上對資金的撥付與使用、項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
此外,財政部強調,將加大監督檢查和違規懲戒力度,保障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從嚴查處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加強對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防止財政存量資金在基層財政和項目單位沉淀。
財政部:多地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維修辦公樓
哪些方式涉嫌違規?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王朝才解釋,專項資金要求專門領域,以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為例,資金進入地方后,如未用于防治大氣污染,則算違規。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在通報中提到,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阜南縣、太和縣、壽縣、霍邱縣等10個縣(區)擴大開支范圍,2014-2015年在用于秸稈禁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人員經費及單位獎勵、工作經費等保障類經費21900萬元,其中2014年7700萬元,2015年14200萬元。
同時,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太和縣、壽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于與秸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其中2014年90.58萬元,2015年166.53萬元。
違規問題如何處理?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的補助資金,責令相關地區進行整改。
此外,上述負責人表示,還會督促地方根據《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細化管理要求,從制度上對資金的撥付與使用、項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并強化管理和監督。
但在王朝才看來,地方使用專項資金確實存在一定困難,如專項資金分配復雜,地方使用過程中,會出現無配套項目無法實施,或地方確實存在困難,用專項資金保工資等情況。他認為,在審計過程中,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財政部通報5起違規使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典型案例
通報如下:
一、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阜南縣、太和縣、壽縣、霍邱縣等10個縣(區)擴大開支范圍,2014-2015年在用于秸稈禁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人員經費及單位獎勵、工作經費等保障類經費21900萬元,其中2014年7700萬元,2015年14200萬元。同時,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太和縣、壽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于與秸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其中2014年90.58萬元,2015年166.53萬元。
二、天津市環保局擴大開支范圍,2015年在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425萬元用于黃標車淘汰工作中產生的交通、郵電、辦公等費用。
三、山西省焦炭集團太原市焦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太原市城中村(棚戶區)和農村推廣使用潔凈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業,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從山西亞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購潔凈焦炭14.61萬噸,對其中抽驗不合格的潔凈焦炭3.88萬噸,太原市焦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拒付價款,涉及財政資金1941.35萬元。
四、山西省太原市環境保護局及下屬分局為完成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進度,采取“以撥代支”方式向相關項目單位撥付2013- 201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24679.03萬元。
五、河南省鄭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購186輛小型垃圾壓縮車,其中分配給中原區的25臺小型垃圾壓縮車因車輛型號無法與垃圾站對接等原因造成車輛閑置,涉及專項資金762.5萬元。